国家公园网的Wiki版,人人可以编辑!

《旅行社条例》五一实施,迫游客消费可罚50万

出自GJGYWiki

跳转到: 导航, 搜索

2009年02月28日

“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、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都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,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……”昨天,国务院正式颁布《旅行社条例》(以下称《条例》),并确定于5月1日起施行。 广州市旅游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,该《条例》加大了对旅行社和导游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。市内各大社已自发发布了自律性的《品质旅游白皮书》。

  违法经营最高罚50万

  《条例》规定,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、与游客签的合同未载明具体购物次数等细节,未取得旅游者同意,将游客委托给其他旅行社、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旅行社改正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。

  而根据《条例》的要求,欺骗、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,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,对于导游人员、领队人员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。

  为防走佬需存保证金

  《条例》还规定,旅行社取得许可证之后,要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,存入质量保证金。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,质量保证金为20万元;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,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。

  据广东中旅发言人王坚介绍,此前的保证金条款更像是政府部门的管理需要,而新条例对保证金的描述明确突出了保证游客利益不受侵害的主旨。“因为条例明确规定,人民法院判决、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,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,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。”

  部分旅行社《品质旅游白皮书》要点

  1.擅自改动行程顺序,赔偿客人100元/人(航班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);

  2.景点游玩时间少于行程表规定,赔偿每位客人50元;

  3.严格控制购物点数量,不作隐性消费,如导游擅自带客人增加行程表以外购物点每人赔偿200元;

  4.每个购物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5分钟,否则赔偿每位客人50元;

  5.国内游散客可提前三天无条件退团,并原银奉还;绝不拼团,否则每人赔偿200元。

个人工具
工具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