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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鱼我所欲也》(节选)

先秦 · 孟子

《孟子·告子上》节选:鱼我所欲也。

说明:孟子用鱼和熊掌作比方,说明生命和道义不能兼得时应当舍生取义,并批评为了享受而丢掉羞恶之心的人。“舍生取义”一语由此而来。

原文
译文
译文

鱼,我所欲也;熊掌,亦我所欲也。二者不可得兼,舍鱼而取熊掌者也。生,亦我所欲也;义,亦我所欲也。二者不可得兼,舍生而取义者也。生亦我所欲,所欲有甚于生者,故不为苟得1也。死亦我所恶,所恶有甚于死者,故患2有所不辟也。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,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?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,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?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,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。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,所恶有甚于死者。非独贤者有是心也,人皆有之,贤者能勿丧耳。

鱼是我想要的,熊掌也是我想要的,如果两样不能同时得到,那就舍弃鱼而选取熊掌。生命是我想要的,道义也是我想要的,如果两样不能同时得到,那就舍弃生命而选取道义。生命是我想要的,但我想要的还有比生命更重要的东西,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的事;死亡是我厌恶的,但我厌恶的还有比死亡更严重的事,所以有的祸患2我不躲避。如果人们想要的东西没有比生命更重要的,那么凡是可以保全生命的手段,哪一样不能用呢?如果人们厌恶的事情没有比死亡更严重的,那么凡是可以躲避祸患的办法,哪一样不能做呢?按照这种办法就可以活命,却有人不去用;按照这种办法就可以躲避祸患,却有人不去做。由此可见,人们想要的有比生命更重要的东西,厌恶的有比死亡更严重的事情。不只是贤人有这种本心7,人人都有,只不过贤人能够不丧失罢了。

一箪食,一豆羹,得之则生,弗得则死。呼尔4而与之,行道之人弗受;蹴尔而与之,乞人不屑也。万钟5则不辨礼义而受之,万钟于我何加焉?为宫室之美、妻妾之奉、所识穷乏者得我6与?乡为身死而不受,今为宫室之美为之;乡为身死而不受,今为妻妾之奉为之;乡为身死而不受,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。是亦不可以已乎?此之谓失其本心7。

一碗饭,一碗汤,得到它就能活下去,得不到就会饿死。如果吆喝着给人吃,过路的饥民也不会接受;如果用脚踢着给人吃,就是乞丐也不屑于接受。然而有人见了万钟5的俸禄,却不辨是否合乎礼义就接受了,万钟的俸禄对我有什么好处呢?是为了住宅的华美、妻妾的侍奉和所认识的穷困的人感激我吗?从前宁肯死也不接受,现在为了住宅的华美却接受了;从前宁肯死也不接受,现在为了妻妾的侍奉却接受了;从前宁肯死也不接受,现在为了让所认识的穷困的人感激我却接受了。这种做法不是可以停止了吗?这就叫作丧失了人的本心。

译文:国家公园网译

注1:苟得:苟且取得,这里指苟且偷生。

注2:患:祸患,灾难。辟:同“避”,躲避。

注3:箪(dān):古代盛饭的圆形竹器。豆:古代盛食物的器皿。

注4:呼尔:大声吆喝着。蹴(cù)尔:用脚踢着。

注5:万钟:指优厚的俸禄。钟,古代量器,六斛四斗为一钟。

注6:得我:感激我。得,同“德”。乡:同“向”,从前。

注7:本心:天生的本性,这里指羞恶之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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